被告人:顾成兵,男,40岁,原系江苏省如东县南坎鳗鱼养殖场场长,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农信南淮海(如东)经济开发股份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人: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及主管人员顾成兵行贿案由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8年2月18日,该院以上述被告人:犯行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客观事实如下:
1993年至1996年,被告人: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中国农业信托投资总公司江苏代表处、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国际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如东支行等金融机构的13人行贿人民币203.8万元及1万美元:
1、1993年2月至1995年9日,被告人:顾成兵为谋取不正当贷款,先后3次代表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以中农信南淮海(如东)经济开发股份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信托投资总公司江苏代表处主任俞继璜行贿人民币65万元。
2、1993年至1996年,被告人:顾成兵为了谋取不正当贷款,代表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杨斌行贿人民币46.6万元、美元1万元,向副经理冒国华行贿人民币7万元。
3、1993年至1996年,被告:顾成兵为谋取不正当贷款,先后多次代表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如东支行工作人员行贿60.2万元。计向行长黄学平行贿人民币26万元;向副行长钱汉高行贿人民币16万元;向副行长吴庆明行贿人民币3.5万元;向副行长马忠宝行贿人民币35万元;向国际业务代办处总经理徐建中行贿人民币3.5万元;向党支部副书记吕福行贿人民币1.7万元;向信贷科副科长沈殷明行贿人民币2.2万元;向办事员石文君行贿人民币3.8万元。
1993年3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省南通市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顾成兵为谋取超规模、低利率贷款,取得贷款后逾期归还等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南通集成水产品公司犯单位行贿,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顾成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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