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艳,女,18岁(1973年8月25日生),四川省简阳县石盘乡白塔村农民。1991年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艳从1990年3月起开始卖淫。1991年3月,郑艳自行到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经确诊为患有淋病和尖锐湿疣。医务人员告诉她患了性病,她就一直在该院治疗。郑艳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等性病后,仍在同年10月先后与张××、刘××奸宿,共收得120元。公安机关于11月12日将郑艳抓获,经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她仍患有尖锐湿疣。据郑艳供称:她是为了不让父母知道自己患了性病,为挣钱治病而继续卖淫。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继续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1992年5月6日,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郑艳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郑艳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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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郑艳于1991年3月经医院诊断为患有淋病和尖锐湿疣后,就一直在治疗;同年11月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医院检查,只患有尖锐湿疣。尖锐湿疣是否属于严重性病?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这里所说的“等严重性病”,是指梅毒、淋病之外的其他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其中是否还包括尖锐湿疣呢?这需要医学评定和司法解释。尖锐湿疣乃是一种接触性传染性病,其传染性较强,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在尚无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决定》关于制止性病蔓延的立法精神和医学知识,认定被告人:郑艳所患的尖锐湿疣为严重性病,以传播性病罪对郑艳判处刑罚,可供参考。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有传播性病罪的被告人:在处以主刑时,要“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郑艳家住农村,生活贫困,自从患性病后,瞒着父母在成都治疗,继续卖淫确系为了挣钱治病。法院即使对她判处罚金,她也无力交纳。锦江区人民法院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被告人:未予并处罚金,也是可以的。 感谢 江苏 律师 的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