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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公司诉上海红磨坊俱乐部公司不正当竞争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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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学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龙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家非,上海市投资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磨坊俱乐部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源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灵、唐毅,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公司(以下简称天府之国公司)以被告:上海红磨坊俱乐部公司(以下简称红磨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4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被告:开设火锅厅,招用原告:的工作人员,身着原告:的制服,使用原告:的火锅单,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尝”的横幅,被告:火锅厅经理何刚还唆使原告:男迎接将原告:的客人介绍到被告:处等,致使原告:营业额连续下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招用原告:工作人员是正常的,制服、火锅单上没有原告:的名称、标志,横幅上“天府之国”是指四川而非原告:。火锅厅经理何刚是要求原告:的男迎接在原告:客满、客人要走的情况下把客人介绍到被告:处,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天府之国公司于1993年10月开张,专营川菜、火锅,系上海市旅游定点餐厅,《新民晚报》、《新闻报》、香港《大公报》几家新闻媒体先后对原告:的经营作过报道,并在报道中将原告:简称为“天府之国”。被告:红磨坊公司在招聘了原天府之国公司工作人员何刚等8人后,于同年12月30日开设火锅厅,在营业场所外显著位置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尝”的横幅,并购买了印有原告:标记的火锅单用于对外经营。拉横幅、使用原告:火锅单持续一周余。被告:部分服务员对外营业时,身着原告:制服达一月余。此外,被告:火锅厅负责人还私下要求原告:的男迎接为其“拉客”。又查明,原告:天府之国公司1993年11月、12月、1994年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98万元、102万元、77万元;被告:红磨坊公司1993年12月、1994年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6万元、14万元。   以上客观事实,有证人何刚、陈明渊、吴忠智、顾承来、蔡粤波、储萍、倪源真、朱茂宋的证言;原告:天府之国公司提供的火锅单、信笺、餐巾纸等物证;原、被告:提供的人事档案、财务报表材料;原告:提供的录像及法院摄制的原、被告:外景录像为证。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红磨坊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误导、欺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且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营业额下降的损害结果。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9日判决:   一、被告:红磨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上海市一家市级报刊以十六分之一版面刊登启事,向原告:天府之国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启事内容须经法院核准,登报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红磨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府之国公司损失费3万元。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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