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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情人爆料,称江苏银行500万股权存在一桩15年的权属纠纷。
舆论普遍认为江苏银行IPO进程已经进入冲刺阶段。中国证监会IPO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须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500万仅占90亿江苏银行总股本的沧海一粟,不属重大权属纠纷。但江苏银行股权复杂高度分散,股权转让的历史纠葛在公司IPO时点被高度放大。
爆料人上海太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投资)董事长彭湧告诉和讯网,1996年其拥有的太阳投资与另外三家公司签定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先后三次,向合资公司打入资金共计1900万元。但合资公司最终没有注册成立。之后,太阳投资收到800万元的退款,但其余1100万元本息(除付了58.4万美元),被推诿拒付直至现在。
据彭湧叙述,太阳投资的维权诉求最初得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支持,其判决结果是:当时的收款方即合资公司另一投资方丹徒县龙山鳗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龙山鳗联)以持有的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银行,成立于1999年10月14日,龙山鳗联是发起人之一。后合并到江苏银行)500万元股权做为欠款归还前者,并将5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
但龙山鳗联却在法院判决之前将股权先行转让给江苏赛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赛博公司)。而镇江银行在法院查封未撤销的情况下,擅自申请工商部门为赛博公司和龙山鳗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为这场15年的官司定论:撤销上海二中院2010年7月13日发出的沪二中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股权转让有效,500万元股权最终归属了江苏银行的股东之一即赛博公司。这意味着,彭湧主张的500万股权赔偿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拿到这样的最终结果,彭湧非常失望,“我只能上访和举报,或在最高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我知道这很难,但我会一直坚持。上海高院的一纸裁定书是在助推江苏银行IPO。”
江苏银行如何看待太阳投资彭湧的坚持?江苏银行高度股权分散,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还有类似纠纷?是否会影响公司IPO进程?2月10日下午,和讯网连线江苏银行宣传负责人予以作答,这位负责人称,他不了解这一案件,由于已经接近下班时间,无法联络相关部门给予及时解答。
1100万元尾账追索锁定债主龙山鳗联
事情还得从16年前说起。
1996年1月25日,太阳投资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龙山鳗联、太阳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金融)签订《合资举办太阳龙鳗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成立“太阳龙鳗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阳鳗业),总投资2380万美元,注册资金800万美元,龙山鳗联出资142.5万美元享受项目总效益回报30%,太阳金融出资370.5万美元享受项目总效益回报39%,食品公司出资40万美元享受项目总收益回报5%,太阳投资出资247万美元享受项目总收益回报26%,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18年,四方均有按规定缴付出资额及相应的流动资金融资责任。但后来,四方协定的太阳鳗业并没有成立,而是由食品公司,太阳金融、龙山鳗业成立了惠州太阳龙鳗业有限公司(简称太阳龙)。
1995年12月8日,太阳投资以投资款名义交付人民币800万元,由食品公司收取。同日食品公司以代龙山鳗联还款作账,自龙山鳗联应付款中冲抵了800万元。随后,太阳投资分别于1995年12月27日和1996年2月16日汇入300万元和800万元到指定账户,所获收据的抬头为“龙山鳗业联合公司 太阳龙公司”,但收据上未盖任何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1997年1月20日、1月27日、2月24日,太阳投资分别三次发函食品公司要求返还人民币1900万元及相应的投资回报。1997年3月5日,食品公司复函称“贵司已投资1900万元系依协议履行,我司将贵司划来的8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已转交龙山鳗业联合公司”。
“后来,食品公司还了800万元,但余下的1100万元一直没还。”太阳投资董事长彭湧称。于是他在1997年3月起诉太阳龙、食品公司、龙山鳗联、太阳金融至上海二中院。根据上海二中院于1999年4月30日作出的(1998)沪二中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太阳鳗业因未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成立。太阳投资不属于太阳龙的投资方。太阳龙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阳投资返还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如太阳龙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责任,则由食品公司、龙山鳗联、太阳金融在不超过各自应缴付注册资金范围内(分别为58.4万美元,350.4万美元、759.22万美元)承担不足部分的还款责任。
纠纷焦点:镇江银行500万股权的变换腾挪
接下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表明上海二中院的判决,不是这场纠纷的句号,而是开始。
因三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太阳投资于1999年12月28日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上海二中院查实另外两个被执行人太阳龙、太阳金融(注册在香港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太阳投资也不能提供上述两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于是,还款的任务主要落在了龙山鳗联上。”彭湧称。
自2000年1月10日上海二中院向被执行人龙山鳗联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各被执行人均未能自觉还款。于是,2002年9月,太阳投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了被执行人龙山鳗联持有的镇江银行面值为1元的500万股股权的财产线索,要求上海二中院予以冻结。
在2002年10月8日上海二中院发出的(2000)沪二中执字第25号的《关于执行丹徒县龙山鳗业联合公司投资于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收益的函》里,和讯网看到,上海二中院明确提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龙山鳗联持有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500万股权及未分配收益。并表示,上海二中院将择日依法对上述股权变现偿债。而龙山鳗联的股东有优先转让的权利。
早在2001年10月30日,龙山鳗联和江苏赛博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赛博公司受让500万元股权。协议签订后赛博公司依约给付500万元转让款,镇江银行2001年11月23日一届四次股东大会上亦批准了上述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方案,并报请人民银行批准。不过,龙山鳗联一直未将股权变更至赛博公司名下。
2002年11月30日,赛博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书,以上述情况为由,要求上海二中院解除查封。由于当时法律没明确规定由案件执行法院还是形为发生地法院审理,上海二中院称,应交由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受理。
于是,赛博公司以“2001年2月10日领取了镇江银行签发的股权证。但龙山鳗联一直未协助赛博公司将股权变更至赛博公司名下”为由,将龙山鳗联一纸诉状告到镇江中院。彭湧根据上海二中院的要求,希望作为第三方出庭,被镇江中院拒绝。
依照镇江中院在2003年6月24日发出的(2003)镇民二初字第74号的民事裁决书:确认龙山鳗联和赛博公司均为镇江银行的发起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赛博公司受让龙山鳗联的股权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不能返还的情况,因此赛博公司享有龙山鳗联转让的其在镇江银行的500万元股份,并在十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镇江中院发出第(2003)镇执字第369号民事裁定书,里面写道:因被执行人龙山鳗联在镇江银行的500万元股份被上海二中院查封,故暂不具备办理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的条件。同时,根据赛博公司的请求,已向赛博公司发放了债权凭证。
太阳投资追索利益的脚步行至此处才发现,追了半天,那500万元股权彷如一个影子,看到见,却摸不着。
上海高院否了上海二中院 太阳投资维权梦断
2004年12月9日,镇江银行向江苏省工商管理局注册分局发出一份《情况说明》,称上海二中院对龙山鳗联的查封已被撤销,申请工商部门为赛博公司和龙山鳗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江苏省工商局支持了这次申请。理论上,这些股权仍上海二中院的查封冻结下,不可以变更股权所有权。但是,和讯网在发稿日仍未能获悉当时江苏省工商局办理时是否知情。
彭湧称,此后,太阳投资多次向上海二中院请求拍卖500万元股份以抵偿公司债权,但均未得到答复。
2006年1月5日,上海二中院执行庭突然口头通知太阳投资,称该股权在上海二中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04年已被过户转让给赛博公司。获此消息,彭湧多次找上海二中院反映情况,但他们反复以向上级请示协调为名,彭湧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又过了三年,彭湧在2009年2月要求上海二中院召开听证会,依法裁定镇江银行(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月20日成立。简称江苏银行)在其协助转移的500万元股权及擅自支付的股息或红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海高院的督促下,上海二中院于2009年9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的结果是,由上海二中院出面追回那影子一般的镇江银行500万元股权。
2010年5月11日,上海二中院正式发出《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通知书称:2002年10月8日,上海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阳投资与被执行人龙山鳗联等一案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山鳗联投资于镇江银行的股权人民币500万元及收益。2004年12月,镇江银行未经上海二中院同意,擅自转移500万元的股权。而在2006年2月28日,镇江银行与其他9家银行共同成立“江苏银行”,合并方银行在合并后各自独立法人资格取消,原有债券债务由新设立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而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责令江苏银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追回上述财产。
江苏银行在收到上海二中院《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后,于2010年5月18日提出异议。上海二中院2010年7月13日发(2000)沪二中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并再次重申镇江银行作为协助义务人,在上海二中院对500万元股权冻结存续期间,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陈述,擅自为被执行人龙山鳗联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之不能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要承担追回被转移财产的责任。但镇江银行在独立法人资格被取消后,追回被转移财产的责任在江苏银行。
江苏银行再次向上海高院提复议,上海高院在2012年1月10日(2010)沪高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称,撤销上海二中院沪二中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
从太阳投资1997年3月提请诉讼至此,官司走走停停15年过去,上海高院彻底粉碎了太阳投资追索权利的一切努力。
谁粉碎了正当权利的诉求?
回顾多年维权历程,彭湧提出两个疑问:
首先,上海二中院(2000)沪二中执字25号执行裁定书,是2010年7月13日下达的。但上海高院执行局却在2010年5月18日就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裁定进行审查。审查什么?
其次,上海高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金融机构股东清理,由被执行人龙山鳗联对外进行转让,在上海二中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完成对价支付和股东名册变更。
一直跟进案情发展的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章百家表示,镇江中院的判决与上海二中院的执行措施没有冲突,2004年12月镇江银行500万元股权被转让过户是违法的,且该股权的非法转移并非两地法院执行措施的冲突引发,而是协助义务人擅自转移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所致,上海二中院要求该协助义务人依法追回被擅自转移的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太阳投资维权案中的核心依据是:《公司法》第147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任何部门和企业均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镇江银行成立于1999年10月14日,三年期满应为2002年10月14日,期间2001年10月30日龙山公司与赛博公司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违法上述法律规定的。镇江中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同样确认,上述股权的转让属无效。
就太阳投资维权案,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投资律师表示,有两个问题无法理解:
1、上海高院裁定书称,上海二中院查封那500万股权时,股权持有者己变更为赛博公司,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2002年,上海二中院查封龙山鳗业公司的股权时,镇江银行向上海二中院执行庭提供的股东名册均记载为龙山鳗联;与此同时,镇江银行自1999年至2003年每年在向江苏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股东名册中均记载龙山鳗联是其股东,且承诺其材料无虚假的真实性。
上海高院的最后裁定为何对此重要事实无察?
2、上海高院在以沪高法函[2009]4号答复章百家时也确认龙山鳗联作为镇江银行的发起人在三年内将其持有的镇江商业银行的股权进行转让,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股权的内部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
为何上海高院对同一事实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感谢 包楚英 律师 的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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