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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殿武受贿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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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殿武,男,61岁,捕前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北省白洋淀温泉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7年11月1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罢免姜殿武的两级人大代表资格。   1997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殿武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11月1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逮捕。1998年4月24日侦查终结。根据案件管辖范围,1998年6月23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姜殿武犯罪客观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书记兼白洋淀温泉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于1993年3月、7月乘赴香港参加白洋淀集团公司董事会、河北省招商会之机,先后收受港商司徒玉莲港币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6万元的金丝如意一件。1993年12月31日姜殿武在保定宾馆与何兰亭、司徒玉莲(均另案处理)、唐玉、马绍贺等人商讨白洋淀温泉城开发事宜时,姜殿武同意给港商司徒玉莲在保定白洋淀温泉城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增加“博彩”项目。致使司徒玉莲在其开办的企业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仅据1996年11月19日至1997年1月9日赌场账房记录统计,境内外参赌人员达236人次,输赢总额港币1.55亿元。   二、1993年1月,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书记、行署专员期间,应朱占良(另案处理)的申请,指使原保定地区财政局直接拨给“保定地区示范蛋鸡厂”财政周转金150万元(使用期一年),朱遂后将其中50万元转入其个体经营的毛纺厂。1993年3月被告人:姜殿武在香港开董事会期间,将朱占良、蒋亚藏、施晨义合伙办的燕赵毛纺厂的合资意向书经司徒玉莲签字后,带回交给蒋亚藏,并帮助蒋领取了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99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姜殿武收受朱占良、蒋亚藏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三、1994年11月20日,被告人:姜殿武明知朱占良经营的蛋鸡厂已关闭,仍应朱占良的要求,写信给原保定区财政局局长,谎称养鸡厂正在发展,指示所借150万元周转金延期一年归还。为酬谢姜殿武,1995年2月,朱在省人大、政协会议期间,送给姜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姜殿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港商在白洋淀温泉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在境内外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被告人:姜殿武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港商及他人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1998年11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殿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姜殿武所获赃款已全部退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殿武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殿武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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